莫以礼尚往来之名遮掩名礼实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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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对于增进亲友之间的感情,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有裨益。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有些“礼尚往来”变了味,变成了“名礼实贿”,媒体曝出的贪腐大案便是以礼尚往来之名遮掩名礼实贿的最好例证,其危害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有必要也有义务对“礼尚往来”和“名礼实贿”进行区分。
在我看来,礼尚往来与名礼实贿不可同日而语。其一,礼尚往来是完全基于授受双方的亲情友谊而进行的,送礼方没有谋取私利之目的,受礼方也没有利用职权或借职务之便为送礼方谋取利益,这是接受礼品行为与行贿受贿的最本质区别。
其二,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一切公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三,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为,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和场合进行,数额一般不太大,而行贿受贿只能在隐蔽的条件下秘密进行,且数额较大。例如,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借各种形式和名义,如订货会、评比会、春节、婚丧嫁娶等,接受大量“礼品”,在“合法”掩盖下搞权钱交易。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了明文禁止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3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面对法律,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该警醒,莫把名礼实贿当作礼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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